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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弄镇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居民迁移安置资金补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12-20 字体:【

有关行政村、单位(部门)、机关各办(所、中心)线: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地质灾害隐患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我市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余政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对全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居民实施迁移安置资金补助的意见》(余政办发〔200499号)文件精神,以及梁弄镇人民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安置资金补助的实施意见》(梁政发〔200526号)和《关于兰江街道下山移民安置小区移民安置的实施意见》(梁政发〔2007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第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迁移安置的范围和对象

由地质灾害勘测专业单位按有关规程调查界定和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认定的农户,具体包括让贤村钱库岭自然村北大后山、南大后山、虎野山、义岙山四处地质灾害点及岭头村大岭顶自然村后山等五处地质灾害隐患点。

二、迁移安置的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户配合原则。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安置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镇村两级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基层,积极引导,耐心细致地做好农户的思想工作。列入迁移安置范围内的农户,要积极配合政府,共同完成搬迁避让任务。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次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安置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整个搬迁安置过程中,应做到搬迁安置政策公开,搬迁户、人口数、拆迁房屋面积公开、安置户型公开,使整个搬迁安置工作在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自愿选择安置方法原则。安置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不同的安置方法,可以集中安置至集镇新规划移民新村,可以选择到余姚兰江街道移民新村,签约时间截止到20081231日止(如市政府有新的时间规定则以规定时间为准),也可以就近搬迁至中心村或异地安置,对不同的安置方法可以享受不同的安置政策,但安置方式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任意更改。

4、整体搬迁,退宅还耕原则。对本意见规定范围内的五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农户实施整体搬迁,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农户签订搬迁协议后,应自行拆除房屋,镇村共同做好退宅还耕工作,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镇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实行集中安置。

1、本期迁移安置用地选址原则上安排在浒溪线以西,桑美新村南侧及第一批移民安置新村南侧地块。

2、宅基地的价格,包括土地征用费、三通一平的费用、公用建设、规划设计费等按实计算,费用在各安置补助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移民缴纳。

3、住房户型统一由镇政府委托建设部门规划设计,住房由各安置户按图纸自行建造,并自觉服从城建部门管理。

4、镇政府免收配套费,有关行政村在做好退宅还耕工作后,除去造田后的成本,所得利润一半用于移民安置新村的建设。

5、安置有关房屋的面积、户数和人口界定:

1)期限:以20071231日作为房屋面积,户数和人口界定的基准日。

2)定居的老人,不论是否与子女分居,不再另行立户,一律挂靠子女安置,多子女的老人由老人选择一户子女挂靠安置。

3)子女已外出定居的老年户或老年人,鼓励投靠子女,不愿投靠的,可单独立户,安置人口按实计算。

4)对下列八种特殊对象,安置人口可作适当增加,但不得重复享受:

①已婚未育户,在安置人口中可增加1人;

②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安置人口中可再增加1人;

③对1人户可增加1人,但不得重复享受;

④对未婚的现役军人,在安置人口中予以计入;

⑤对因入学入托而户口不在被补助村和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安置人口中予以计入;

⑥已婚嫁到被安置村范围内落户,户口尚未迁入的,在安置人口中予以计入,但不得重复享受。

⑦常住但不在册的非农业人口,包括知青、离退休人员、在职教师、工人(指工作在本市)等而又没有在城区、集镇及平原农村购房,可挂靠到符合安置条件的本户家庭中;

⑧对劳教服刑人员,由于户口不在册,在安置人口中予以计入。

对以上八种未尽的特殊人员,由所在村提出,经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市山区人口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予以计入。

6、安置户型标准:

安置住房为二层楼房或平房,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是3人及以下的为75平方米,4-5人的为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的为125平方米,住房余地为前后共10米。安置房屋为农民个人建房性质,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

7、安置补助的申报程序:

1)户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负责审查(重点审查补助人口和该户是否愿意退宅还耕等);

2)经行政村审查后,对申请户进行上墙公示,公示范围到自然村;

3)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行政村统一汇总并上报到镇政府,镇政府进行再次审核;

4)集中安置户确定后,由镇政府对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建房协议,同时由行政村与安置户签订好退宅还耕或旧宅拆除协议,旧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

5)安置结束后,镇和村对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名、幢、面积等。

8、补助方法:

①根据市政府下拨的我镇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迁移安置补助的切块资金,按拆迁房屋面积、户头和人口进行分配,拆迁房屋面积分配比例占45%,按户头分配比例占35%,按人口分配比例占20%。

②平房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60——80元,楼房不分新旧,上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元,占地建筑面积补助为每平方米60——80元,道地每平方米补助20元,零星杂地每平方米补助25元,拆迁费每平方米补助20元,上述各项补助金额不足1万元的补足1万元,但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市切块到镇总额分配比例的45%。

③从房屋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可享受租房补助,每户每月补助200元,共1200元。

④享受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困难户,在享受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助,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

9、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内的居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

①凡经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确定为灾害隐患点,并停止相关审批手续后,擅自迁入户口(包括人口)分户,新建房屋的,其新增的部分。

②凡当地政府集中供养的“五保户”。

(二)优先安置至市移民新村

还需去市移民新村安置的,其申报程序、拆迁及退宅还耕协议书、补助办法等参照梁弄镇人民政府《关于兰江街道下山移民安置小区移民安置的实施意见》(梁政发〔200738号)文件执行。

(三)自行选择异地安置点

在拆除原有房屋并签订拆迁退宅还耕协议的。有购房证明,除享受集中安置的有关补助政策外,每户另行补助10000元。

四、对于迁移农户,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集体资产享有权不变,土地产权、林木收益权和自留山使用权不变。

五、本办法补助金额与上级政府文件补助金额有差距时,两者相比就高不就低。

六、本办法由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101日起实施。

 

 

00八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地质灾害  移民安置  资金补助  意见

梁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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